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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报告 |
| 公司保密制度 |
| 2005-10-26 13:5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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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集团公司秘密,维护集团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可行性报告及主要会议记录; 4、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7、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1、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及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 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处理。
(四)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元1000以上元5000以下: 1、 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 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 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 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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